(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静娟与周广强、陈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娟,周广强,陈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张静娟。被告周广强。被告陈亚娟,1975年10月14日。原告张静娟与被告周广强、陈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静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广强、陈亚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静娟诉称:周广强于2015年2月3日向其向其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其多次催讨,周广强、陈亚娟共归还7000元,余款拒不归还。陈亚娟与周广强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5月7日登记结婚,本次借款发生在陈亚娟与周广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亚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周广强、陈亚娟立即归还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广强、陈亚娟承担。被告周广强、陈亚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原告张静娟诉称事实属实,债务应当清偿,故应判如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广强、陈亚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静娟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张静娟已预交),由周广强、陈亚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张静娟。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蒋梦绮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