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正银与陈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银,陈卫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商初字第0306号原告王正银。委托代理人张顺良,江苏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银诉被告陈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经本院催交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