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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熊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熊某。被告黄某甲。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智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长女,名熊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名熊某丙,现就读××初中。婚后约定,男到女家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长期分居。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黄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榔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长女,名熊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名熊某丙,现就读××初中。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5月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熊某提供的结婚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是许多家庭面临的问题,重要的是在产生矛盾后,夫妻双方应该相互信任与理解,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综合全案来看,原、被告双方并无实质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熊某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请求,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代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