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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劳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葛乃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乃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劳初字第55号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明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该公司劳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岳彦,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乃贵,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乃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