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俊友与王立伟、张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友,王立伟,张松,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12-4号申请执行人孙俊友,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立伟,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松,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赵彬,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禹执第2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松在禹城市农商银行梁家支行的银行帐号,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松在禹城市农商银行梁家支行帐号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廉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