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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李伟、周娇娇、赵玉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伟,李伟,周娇娇,赵玉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李晓伟。委托代理人梁志刚,石家庄市井陉仁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委托代理人李永力,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娇娇。被告赵玉辉。原告李晓伟与被告李伟、周娇娇、赵玉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新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志刚、被告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力、被告周娇娇、赵玉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八、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原告李晓伟与被告李伟系夫妻关系,现在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中止诉讼);被告之间的关系:被告李伟、周娇娇合伙经营“恒品茗茶”茶店,被告赵玉辉系“恒品茗茶”茶店的受让人。茶店合伙人出资情况:李晓伟、李伟夫妻二人投资29万元,被告周娇娇投资29万元,利润平分、亏损共担。茶店的营业执照登记在周娇娇名下。投资情况:房租20万元,装修14万元,加盟保证金30000元,购买品茶桌椅、办公桌椅、电脑、空调两台、冷藏柜两个、冷冻柜一个、广告费用、购恒品茶叶八九万元、外购茶叶十几万元、茶具摆件几万元,以周娇娇在井陉法院的笔录陈述为准。茶店管理情况:平时由被告李伟和周娇娇管理茶店,原告李晓伟偶尔过来看看,没有具体负责的管理项目。转让协议签订情况:2014年7月5日被告李伟、周娇娇与被告赵玉辉签订《转让协议》,将茶店转让给被告赵玉辉。被告李伟转让茶店时由于夫妻之间的矛盾未告知原告李晓伟。七、转让款数额:20万元。八、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确认三被告所签《转让协议》无效。九、原告诉请理由:被告李伟、周娇娇在未告知原告的前提下,私自恶意串通,以低价20万元将茶店转让给被告赵玉辉,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伟与被告李伟系夫妻关系,李晓伟夫妻与周娇娇合伙投资恒品茗茶”茶店,日常经营由李伟与周娇娇共同经营管理,李伟系李晓伟夫妻二人的代表,李伟同意转让茶店,应属于李晓伟与李伟夫妻二人的表见代理。茶店营业执照登记在周娇娇名下,被告李伟、周娇娇将茶店转让给被告赵玉辉,被告赵玉辉对于李晓伟夫妻之间的矛盾并不知情,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原告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任何商业经营均有风险,被告李伟、周娇娇陈述是在入不敷出、经营情况不景气的情况下转让茶店,原告主张转让价款20万元属于低价,协议内容显示公平,该主张属于撤销的范围,不是无效的事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晓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晓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雅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