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华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华,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244-1号申请人:赵华,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王娟,女,汉族,1971年3月25日生,住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相民保字第002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赵华申请解除对王娟的财产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赵华名下皖F—*****号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娟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的冻结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