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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昌小芬与江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金寨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小芬,江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金寨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24号原告:昌小芬,女,2003年10月15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理人:昌从洪,系原告昌小芬父亲。被告:江云,女,1971年6月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金寨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小芬与被告江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金寨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昌小芬经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乃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