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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欢、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与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江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陈欢。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南谯区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江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欢诉被告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第三人江义虎民政行政撤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欢负担。审 判 长  尹家茜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