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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敏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21-1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敏南。被告人陈敏南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移交执行对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追缴。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敏南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敏南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车辆信息查询回执、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敏南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朱 翀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