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立指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旺芹与秦海军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海军,朱旺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立指字第12号申请人(一审被告)秦海军,男,汉族,50岁,农民,住址:扎鲁特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朱旺芹,女,汉族,59岁,住址:扎鲁特旗。原告朱旺芹诉被告秦海军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受理后,秦海军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回避,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本院根据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请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秦海军以朱旺芹的丈夫张连生是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法官,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可能影响公正裁决为由,请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回避,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报请本院将此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经合议庭核实,申请人申请属实,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认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