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东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李东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法定代表人于福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树刚,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东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东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东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李东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缴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