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军诉被告安树生、李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军,安树生,李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256号原告:韩军,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哲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树生,现住延吉市。被告:李芸,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太平街6-1号。原告韩军诉被告安树生、李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0元(原告已预交549元),由原告韩军负担。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