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谢进才与贺成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进才,贺成江,贺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谢进才,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城关镇富强路。被执行人贺成江。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城关镇人民路。被执行人贺成龙,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进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成江、贺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进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执字第13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曹正刚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管成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