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黄朝楠、黄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黄朝楠,黄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272号。机构负责人韦毅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田裕,委托代理人余敏红,被告黄朝楠,农民,被告黄翠,农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诉黄朝楠、黄翠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杜振生审判员 廖彦官审判员 苏瑞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明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