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覃尔炎与文剑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恢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覃尔炎。被执行人文剑英。申请执行人覃尔炎与被执行人文剑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文剑英所有的房屋一幢。已支付工资款359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执行费50元。余下不足清偿部分的赔偿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追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伟东审判员谭协飞审判员陈其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周梦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