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117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蒋建军,男,系被告堂兄。委托代理人马忠勋,男,系被告堂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邓卓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潇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