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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117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蒋建军,男,系被告堂兄。委托代理人马忠勋,男,系被告堂兄。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邓卓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潇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