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坛市智得微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坛市智得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47号申请人金坛市智得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经济开发区东康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华。委托代理人陈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司员工。申请人金坛市智得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700051/30233668号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美丽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11771.2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13日,收款人:金坛市智得微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金坛市智得微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