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翁平荣、陈玉琼与陈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平荣,陈玉琼,陈小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翁平荣,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原告陈玉琼,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成兴、徐毅飞,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侠,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平荣、陈玉琼与被告陈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平荣、陈玉琼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海人民陪审员 伍超权人民陪审员 李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