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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翁平荣、陈玉琼与陈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平荣,陈玉琼,陈小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翁平荣,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原告陈玉琼,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成兴、徐毅飞,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侠,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平荣、陈玉琼与被告陈小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平荣、陈玉琼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海人民陪审员  伍超权人民陪审员  李君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