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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科博纺织有限公司与俞增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增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科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巧芳。上诉人俞增辉因与被上诉人兰溪市科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永商初字第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俞增辉上诉称:本案货款清单欠款凭证备注中“如发现经济纠纷由供方当地法院解决”系无效条款,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货款清单明确注明“如发现经济纠纷由供方当地法院解决”。供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浙江省兰溪市,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