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宝典典当公司与王清江、廖小明、千川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宝典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典典当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正洋,系宝典典当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清江,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廖小明,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宜昌千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川建设公司,机构代码571538920)。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村1组。法定代表人王桂花,系千川建设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宝典典当公司与王清江、廖小明、千川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清江、廖小明、千川建设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清江、廖小明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48号的七套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337017、0337019、0337020、0337021、0337032、0337034、0336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