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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付某某,男,1953年1月2日出生。被告曾某某,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以经过亲属和好友人士反复做工作,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晓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宸璐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