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84-1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