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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84-1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李某乙下落不明,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