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长明申请执行陈全帮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长明,陈全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曹长明,男,生于1949年7月19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陈全帮,男,生于1949年7月19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全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全帮的银行存款202900元(本金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