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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张凤珍、张松伟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凤珍,张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凤珍,女,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松伟,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重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凤珍、张松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2014)郑民三终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凤珍、张松伟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