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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汾民初字第543号原告何某。被告高某。原告何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原、被告认识后开始相处,2009年1月9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挺好,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7月31日,因被告无钱养家,原告即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2月14日,被告和媒人去到原告娘家接过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高某甲、高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教育费用每月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承担分居后原告与婚生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计20000元。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在酒厂上班期间认识,后开始自由恋爱。2009年1月9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8月31日生长女高某甲。2013年11月7日生次女高某乙,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因生活琐事而偶尔争吵,2014年7月31日原、被告争吵后,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庭审陈述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三年的自由恋爱,相互了解,随后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共同生活在所难免。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均应相互扶持、相互谅解、相互包容,应努力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综上,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峰人民陪审员  褚 磊人民陪审员  魏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