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王海强、高东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王海强,高东艳,杨运粮,张心荣,邵代金,李翠云,张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代表人沙磊。被执行人王海强。被执行人高东艳。被执行人杨运粮。被执行人张心荣。被执行人邵代金。被执行人李翠云。被执行人张林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强所有的在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0507.01元至金乡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李明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