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英元与被执行人董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元被执行人董和明申请执行人李英元与被执行人董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4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8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英元以双方商量好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董和明的执行,解除对董和明鲁J2L5**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44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