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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与程军、周红兵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876号原告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南8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朱呈镕,董事长。被告程军。被告周红兵。被告临沂泰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1号御园金顶A座0506室。法定代表人程军,经理。被告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富成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程军,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982号原告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军、周红兵、临沂泰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临沂泰和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00××50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山东朱老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00××50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