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宋和平与张广卫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和平,张广卫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宋和平,住布尔津县。被告:张广卫,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和平诉被告张广卫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和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和平以被告张广卫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和平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 英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哈尼亚·德尔夏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