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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宋和平与张广卫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和平,张广卫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宋和平,住布尔津县。被告:张广卫,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和平诉被告张广卫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和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和平以被告张广卫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和平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   英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哈尼亚·德尔夏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