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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何银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何银桂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民初字第330号被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科俊。委托代理人:高静娟、李臻。被告:何银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银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