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涞源县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60号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东花,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辛。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涞源县利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合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