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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燕群与罗秋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燕群,罗秋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许燕群。被执行人罗秋念。本院在执行许燕群申请执行罗秋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确切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113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革审 判 员  吴应钦助理审判员  岑闻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