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宋艳华与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华,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宋艳华,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贾东峰,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效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华与被告安徽省砀山县李庄搬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艳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艳华负担。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