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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潍坊顺达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与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潍坊顺达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相州镇郭家屯村。法定代表人郭增怀,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诸城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原告潍坊顺达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艳,被告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自2010年8月份起从原告处购买油漆,2012年6月5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油漆款15842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春节后,被告又从原告告处购买油漆,至2014年6月17日原、被告结算时,被告欠原告297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油漆款4554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欠油漆款属实,但原告出售的油漆有质量问题,被告不处理质量问题,被告拒不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因买卖油漆形成欠款,2012年6月5日,原、被告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记载:“欠条今欠到顺达油漆款¥15842.00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肆拾贰元王伟2012.6.5”。2014年6月17日,原、被告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记载:“欠条,今欠到油漆款贰万陆仟伍百元(26500.00元)另有3200元为梁山回款后再算,共计29700元.王伟2014年6月17多退少补”。被告质证认为对两份欠条真实没有异议,“另有3200元为梁山回款后再算”系指原告同意扣除款项用于处理梁山县客户的油漆质量问题,“多退少补”是指处理质量问题的款项多退少补。原告称“另有3200元为梁山回款后再算”是指梁山的客户将款项付给被告后,被告再行偿付原告款项,“多退少补”是指若被告收回3200元货款即偿付原告3200元,若不足3200元即可少付原告款项。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两份欠据合法有效,可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两份欠条的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2014年6月17日的欠条中记载“另有3200元为梁山回款后再算”、“多退少补”,系原、被告对“梁山”3200元货款如何偿付达成的约定,原告未有证据证实梁山回款的情况,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付该3200元货款,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两份欠条记载的其他欠款共计42342元,原、被告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还款,故被告应当偿付原告欠款423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伟偿付原告潍坊顺达化工油漆有限公司油漆款4234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潍坊顺达化工油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69.50元,由原告潍坊顺达化工油漆有限公司负担39.5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