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吕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吕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王小龙。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金荣,现下落不明。原告王小龙与被告吕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龙的委托代理人许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金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龙诉称,其与吕金荣原系朋友关系,双方共同出资合办企业,后企业解散时应退还给其的款项吕金荣并未退还而是书写借条1份,确认将投资款转为借款。2014年1月30日吕金荣重新出具借条1份,明确借款金额为8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计划,后吕金荣仍未归还款项,故要求判令吕金荣归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吕金荣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吕金荣向王小龙出具借条1份,载明向王小龙借款80000元,借款期是2013年9月6日,约定到2014年3月底归还20000元,剩余的每个季度归还20000元至还清时止。同日,吕金荣出具承诺书,承诺如未按约归还借款,愿意承担银行三倍利息计算的违约金。后吕金荣未按约还款,王小龙于2014年12月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王小龙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支付的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吕金荣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上述事实,有王小龙提供的借条1张、承诺书1张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吕金荣向王小龙借款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吕金荣理应归还。现王小龙要求吕金荣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王小龙主张的利息,虽然双方在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但吕金荣另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未按约还款的同意承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王小龙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王小龙主张按照80000元总额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利息,因双方对于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故仅对王小龙主张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吕金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小龙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王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该款已由王小龙预交),由吕金荣负担(王小龙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吕金荣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吕金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王小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胡艳丽审 判 员 李庆玲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佳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