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殷桂英、王树华与田松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桂英,王树华,田松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殷桂英。申请执行人王树华。被执行人田松辉。关于殷桂英、王树华与田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30000元、利息36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430元,执行费440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