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何海梅与陈伟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双方的矛盾已消除,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林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