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何海梅与陈伟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双方的矛盾已消除,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 林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