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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辉、刘春喜与被执行人杜长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辉,刘春喜,杜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912号申请人王春辉。申请人刘春喜。被执行人杜长永。申请人王春辉、刘春喜与被执行人杜长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相利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