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辉、刘春喜与被执行人杜长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辉,刘春喜,杜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912号申请人王春辉。申请人刘春喜。被执行人杜长永。申请人王春辉、刘春喜与被执行人杜长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相利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