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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雨辰与何英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辰,何英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张雨辰,男,现在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何英健,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张雨辰与被执行人何英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