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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山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萍申请执行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萍,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船山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唐萍,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谢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唐萍申请执行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船山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勇与申请执行人唐萍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2)船山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