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少中与被告钟登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中,钟登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杨少中。委托代理人郑伦武,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伦武,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登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中与被告钟登容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遂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5年8月6日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补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杨少中负担。审 判 长 周 波代理审判员 程 潺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