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岩与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岩,居民。被执行人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岩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因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郓劳人仲案字(2014)第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岩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在其独资企业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的货物(化纤)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郓城县宏远化纤有限公司的货物(化纤)等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