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宏森与杨鲜锋、薛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74号申请人张宏森,男,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杨鲜锋,男,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薛丹,女,汉族,住陕县。申请人张宏森与杨鲜锋、薛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宏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通知被执行人杨鲜锋、薛丹至今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张宏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