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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一茹与陈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茹,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一茹,证件号码130282198112253346。被执行人陈明。王一茹申请执行陈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曹民重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一茹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4)曹民重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