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张广义、李宝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张广义,李宝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邓艳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进库,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广义。被告:李宝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义、李宝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8元减半收取7764元,由原告衡水铭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