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丁安平与马鞍山市天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赛世涂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安平,马鞍山市天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赛世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967号原告:丁安平。委托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天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忠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生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寿琴,马鞍山市天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告:马鞍山赛世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灿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翔,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安平与被告马鞍山市天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马鞍山赛世涂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安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安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00元,由原告丁安平负担。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