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彭金成诉被告泸桥派出所、泸定县公安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成,泸定县公安局泸桥派出所,泸定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定行初字第9号原告彭金成,男,68岁。被告泸定县公安局泸桥派出所,住址泸定县泸桥镇赤水路。负责人张莉,女,系泸定县公安局泸桥派出所教导员。委托代理人袁建,男,30岁,系泸定县公安局泸桥派出所副所长。被告泸定县公安局,住址泸定县泸桥镇红军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高茂才,男,系泸定县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天宾,男,40岁,系泸定县公安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宇美,女,43岁,系泸定县公安局法制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成诉被告泸定县公安局泸桥派出所、泸定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一案中,原告彭金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金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金成承担。审 判 长 孙泽敏审 判 员 周清杰人民陪审员 苍炳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