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民申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静与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静,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申字第0003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静,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冶中路特6号。法定代表人谌宏海,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颖,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再审人陈静诉被申请人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鄂下陆民二初字第000854号民事判决,陈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陈静申请再审称,其在工作期间中暑应视为工伤,其损失应由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陈静不是工伤,其公司不承担陈静的损失。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10日晚上7:50分许,陈静在单位冲洗完2号脱铜过滤机后,发现1号过滤机有一块过滤板破损,就告知了其他工友,并帮忙更换。在更换过程中,其他工友发现陈静满头大汗、脸色不对,就让其到休息室休息。其他工友忙完后到休息室,经询问得知陈静心里不舒服、头痛,即打电话给陈静爱人江波,后由江波租车护送陈静至大冶有色职工总医院治疗,诊断为中暑,先后在有色医院输液治疗2天,在社区诊所输液治疗4天,共支出医疗费626.56元。当月21日陈静回车间上班,在此治疗期间,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未向陈静发放当月职工保健费108元、高温补助金9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陈静诉到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陈静不是工伤判决驳回陈静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静在工作中感到不适,到医院就诊,后黄石大江集团有限公司为陈静申报了工伤,但相关部门没有出具工伤认定书。综上,陈静提出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万赵太审判员 忻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娇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