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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行执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杨远美、杨海英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执审字第28号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应铁,局长。被申请人杨远美,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杨海英,女,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农民。申请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被申请人杨远美、杨海英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方县征决(2014)X3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执行费16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杨 毅审判员 李怀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